我所杨红森、黄靖律师成功为一起交通肇事案当事人争取的缓刑

2019-07-25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1日早晨,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某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陈某1驾驶并搭乘被害人唐某1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陈某1受伤、唐某1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去不责任,陈某1、唐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实发时王某血液样品中酒精浓度为145.5mg/100ml。

  【律师点评】

  本所杨红森律师、黄靖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回见犯罪嫌疑人王某,了解案情,并及时查阅案卷证据,相互结合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最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王某系案发前一晚饮酒,其主观恶性区别于其他醉酒驾驶行为;

  2.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调查处理,系自首;

  3.王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唐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王某家属已代为履行完毕,被害人唐某1家属向王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综上,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查明的实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同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自首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查明,采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最总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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