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3
【案情简介】
唐某在2011年9月在四川省攀枝花找到一块面积为4420亩的林地,并与当地组长李某商定林地流转价款为90万元,后唐某对高某谎称其代为寻找的林地流转价款为350万元并需合同定金50万元,高某信以为真并于2011年10月15日于唐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唐某代为流转前述林地。后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合同让高某在流入方签字;同月21日,经唐某操作,林地流出方代表李某在该合同签字。唐某随后将与李某实际签订的铃木出让和林地流转价款为90万元的合同原件撕毁,同时将李某收到唐某定金50万的收据复印件和标的为350万的合同扫描件交给高某。经鉴定,李某出具的前述定金收条的签字非其本人亲笔书写。
高某、寿某称无钱出资只有让骆某出资,高某、寿某、唐某三人达成一致意见,为让骆某继续出资,于20111年11月的一天,唐某、高某、寿某商议以增加投资的名义邀请骆某一起进行核算,唐某执笔核算后称事实1中的林地需增加投资100万元,要求骆某、高某、寿某三人各自出资33.5万元,高某、骆某称同意并谎称自己以履行出资义务,罗某信以为真,通过银行转账将33.5万交付给高某。后高某将其中15万元交给唐某,其余资金被告某日常开支用尽。
【律师点评】
案发后,唐某家属四处打听,得知我所杨红森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众多的成功案例,刑事辩护经验丰富,便主动前来咨询,并委托杨红森律师为唐某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杨红森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与唐某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并主动与公安民警、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就案件进行沟通,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主动前往涉案林地处收集到涉案林地流转的情况说明和当地村民小组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并收集到当地林业局的攀林发(2012)159号文件,用以证明自2012年11月起攀枝花全市暂停林权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事实1,合同中的90万的价格是给村民的,350万元的资金是包干费用,包括林地价格、流转成本、个人劳务开支;
对于事实1,唐某收取的270万元购买林地宽厚,按委托合同切实履行了其义务,主观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获取差价的行为符合林地经营中介运作的行业习惯,及时在获取相关差价引发争议的,亦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1中唐某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为高某、骆某等人将林地的资金及时足额出资到位,以便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意图的体现,指控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故采纳杨红森的辩护意见,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事实2中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