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5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为A公司员工、B公司股东。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张某为归还个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债务,被告单位A公司采取虚构用资项目、隐瞒款项用途的方式,以A公司为担保方,以C公司、B公司等15家关联公司为用资方,通过D、E公司等8家居间公司,以高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先后集资共计2.3376亿元。案发后,A公司以支付本息名义退还5004.03万元。
在这个过程中,高某在明知A公司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接受A公司安排,向后联系两家公司作为虚假用资方,共向35名被害人非法集资1510万元。高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归案,并自行筹集七十余万代A公司还款。
2016年4月,检察院指控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点评】
由于案件材料众多,我所冯嫕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后,冯嫕律师多次向高某了解案情,并查阅案件卷宗,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高某未参与具体的非法集资行为,联系两家公司亦是基于A公司领导的要求,后续集资由其他部门或其他人具体操作,其犯罪情节轻微;
高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攻速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高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范围内,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高某主动筹集75万元退还受害人,有悔罪表现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