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我所杨红森律师成功为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成功,使其获轻刑

2019-07-03

  【案情简介】

  谯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2月A公司成立市场部,任命被告人张某为A公司副总经理,组织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A公司。取得群众信任后,A公司以扩大生产规模、投资修建气调库等可赚取高额收益为由,采取以18%-26%的年利率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规定市场部提取借款总额的20%左右作为市场部开支和业务员提成,其中张某提取借款总额的4%-7%左右。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张某参与集资金额共计4161万余元。

  【律师点评】

  我所杨红森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探望,并向张某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从张某处收集到谯某出具的一张欠条,用以证明谯某欠张某工资款254.82万元未支付。查阅案件卷宗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张某不是A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其只是受谯某雇佣,宣传资料有谯某负责,所有工作实在谯某的安排下完成,张某本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对他人寻狗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并不知情,七对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受雇于A公司,在谯某的领导安排下仅实施了带领市场部业务员向群众宣传A公司的一般管理行为,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属于其他一般负责人;

  指控张某实际获得公司规定的业务提成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经审查,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集资诈骗罪不成立,并采纳杨红森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张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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