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1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4:00许,被告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承德大道由彭州往成都方向行驶,车行驶至承德大道马家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C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工作和辩护意见简述】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前往看守所紧急会见了C某,并与其进行了深入沟通,随后律师前往法院调阅了案件卷宗。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与分析,最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客观上由于交通指示灯没有亮而来不及刹车,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发后积极救助伤员,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其已经接受了吊销驾照及禁驾的行政处罚,再犯可能性小。
四、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垫付各项费用,并已经按照法院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希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家庭条件较为贫困,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的父母需要抚养,经济压力较大,本案被告人作为家庭的经济来源和经济支柱,亟须承担家庭责任,且被告人居住地村委会愿意对齐在缓刑期内进行监管,故诚请贵院对其判处缓刑,以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C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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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提示:对于交通肇事罪这类简单的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律师同样重要,因本案被告人非成都本地居民法院在对其是否宣告缓刑时有所顾虑,但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有效的辩护打消了法院的顾虑,并从本案事实中穷尽了所有有利方面对被告人进行实质辩护,最终帮助其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