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基本案情】
被告人D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月15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8月19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9月17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于2018年1月2日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认为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且其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工作开展和辩护观点简述】
法院分别于2018年2月5日,2018年6月4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本案。后家属在两次延期之后,委托本所黄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到诉讼过程当中。律师接到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通过与被告人的有效沟通,找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随后辩护人前往法院调阅了本案所有的在案证据,经过仔细分析卷宗形成了充分有效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D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辩护人认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能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D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一)探究本案事发经过,其行为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在不能明确伤者的伤情是由谁造成的情况下,依据案件存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对本案更适宜以寻衅滋事罪被D某进行定罪。
(三)对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对D某进行认定,利于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打击了犯罪又并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
三、建议贵院在对本案被告人D某进行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秉承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其从宽处罚。
(一)D某依法构成自首。
(二)D某到案前后悔罪态度明显。
(三)本案打斗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四)本案为偶然犯罪。
(五)本案被告人D某家庭情况特殊。
最后,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以寻衅滋事罪对D某判处一年左右的刑法较为适宜,既能惩治犯罪,又能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瓦解犯罪的目的。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办案随笔】
本案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加上被告人属于累犯的情形,将面临或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本案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以疑罪从无原则,以寻衅滋事罪兜底对其进行判处,并最终只获刑一年三个月达到了极好的判决结果。
黄靖律师提示:在故意伤害类的案件当中,言辞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最重要的证据,但同时也是最容易找到矛盾点形成辩论观点的证据。对于故意伤害类案件,委托辩护律师能帮助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更好的理清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已达到准确的定罪和合理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