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案情简介】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M某伙同X某(在逃)经预谋在路边设“三圈归赵”猜硬币骗局,由M某摆摊行骗、Z某和X某寻找目标。2018年1月10日17时许,三人在本市青羊区文翁路中国银行附近,M某摆设摊位,Z某、X某装成赌客,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罗朱骗至摊位前,谎称赌输了向其借100元钱,罗朱拿钱时Z某见其钱包内有大量现金,遂抢走罗朱钱包内3900元现金并迅速交给M某,M某又将赃款转移给X某,X某携3900元赃款逃逸,随后Z某、M某被巡逻队员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当场从Z某处查获一把长约35.5cm的单刃藏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以及现金18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本案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律师工作开展及辩护思路】
黄靖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多次沟通,并调阅了本案案件证据,经过对证据进行仔细梳理,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最终黄靖律师在法庭庭审过程当中,提出:一、被告人Z某与M某以及在逃的X某之间仅在诈骗罪的范畴内构成共同犯罪故意,对抢夺或抢劫不存在犯意联络,故不构成共同犯罪;二、现有证据也不能够直接证实实施抢夺行为的X某身上是否携带凶器,故不存在转化抢劫之情况,被告人Z某虽然带了刀但并未使用,结合其佩戴藏刀具有合理性,故不应以抢劫罪对其定性。
【裁判结果】
法院通过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并未支持公诉机关关于指控被告人Z某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抢劫罪的指控一旦成立,则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通过承办律师的有效辩护,协助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并进行了合理合法的法律适用,法院最终变更了罪名,并最终使被告人得以轻判。判决下达之后,被告人家属向承办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承办律师办案感悟】
黄靖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刑事案件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为嫌疑人提供专业辩护,最终才能使庭审实质化,并通过控辩对抗促使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