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杨红森律师为一起非法经营案辩护成功,使其获得缓刑

2019-06-28

  【案情简介】

  2016年,高某、冷某、纪某、孙某、曾某五人预谋销售柴油,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五人共同出资合伙在纪某位于某村的家中储存柴油并销售。有冷某负责购买柴油,高某负责销售柴油,孙某负责柴油进出库记录和油库管理,曾某负责对购入柴油的货款支付转账工作。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拦获孙某,并查获柴油共计26.99吨。经统计,五名被告人在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购进柴油1335.48吨,销售金额600余万。案发后,高某、冷某、纪某、曾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点评】

  案发后,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所杨红森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做了有效沟通,并提出对冷某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最终为其争得取保候审。

  杨红森律师多次与冷某沟通,向其了解案件事实的基本请况,查阅案件材料后,确定本案的辩护思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冷某等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经营润滑油,在计算犯罪数量时应当扣除销售润滑油的数量;

  冷某等人所销售的柴油均为合格产品,且未产生产品质量纠纷,经营行为面向特定的农村客户,未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销售没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冷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场扣押在案的26.99吨柴油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型尚未实际进行销售,是犯罪未遂;

  【判决结果】

  被告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电话:028-6010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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