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杨红森、冯嫕律师成功为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当事人争得缓刑

2019-06-20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由杨某联系运输车辆,并驾车搭载张某带领雇佣的工人、运输车辆前往A村,欲将生长在此且有林业部门挂牌的楠木树盗伐,因路面原因无法将树运走,而未得逞。次日晚,张某再次伙同杨某前往A村,指挥挖掘机修整路面并砍伐了林业部门挂牌的两颗国有楠木树,并将楠木树分锯六节运走,藏匿于杨某事先安排的场地内。经测量,被盗的楠木材面积为3.801平方米。经鉴定,涉案树木为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律师点评】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我所杨红森、冯嫕律师在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多次向张某了解案情,并收集证据,最终寻得两位证人,以证明案件部分事实。同时,因张某身有残疾,收集到张某的诊断证明、残疾证等证据。杨红森、冯嫕两位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杨红森律师与冯嫕律师多次对本案进行了探讨,分析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最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张某在案发后,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在本案中系指示杨某犯罪的主犯,证据不足,且张某身有残疾,时间参与度明显低于杨某,应当认定张某为从犯;

  张某系初犯,且生活不能自理;

  综上,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均未采纳检察院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的意见,认为本案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当。采纳了辩护人其余两点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涉案楠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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