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杨红森律师为邓某涉嫌单位行贿辩护成功,使其获得缓刑

2019-06-19

  【案情简介】

  邓某、冯某系A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由邓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时邓某占股5%,于2013年4月22日该公司增资扩股后,邓某占股0.1%。2013年期间,被告单位A公司、邓某、冯某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四次对B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党委副书记、代理总经理的郭某进行行贿,郭某在安排B公司购买邓某及A公司推荐的理财产品后,再收受A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二百余万元。在B公司四次购买理财产品中,现唯有2013年2月所用本金尚未收回。

  【律师点评】

  我所杨红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往返邓某羁押的看守所,了结案件情况。并详细查阅案件卷宗,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邓某虽是A公司的股东,但其持股比例小,只负责销售工作,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其对销售工作也进行了汇报,对行贿的行为支配力较小;

  邓某积极向监察委上交涉案款,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请求法院对邓某使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杨红森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邓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邓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邓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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