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杨红森律师成功为一起盗窃案当事人争得免于刑事处罚

2019-06-18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5日高某通过社交软件陌陌邀请被害人李某到某电影院观看电影,在此期间,高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借用李某的一部手机,然后趁机盗走;2014年3月20日,高某再次通过社交原件陌陌邀得被害人杨某吃饭,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得杨某手机,但杨某及时发觉,手机得以追回,随后高某又通过社交软件陌陌邀请被害人颜某吃饭,采用相同手段盗走颜某收集。2014年4月23日被民警挡获。经鉴定,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于2014年2月25日及2014年3月20日的犯罪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律师点评】

  高某被公安机关拦获后,其家属通过各种渠道得知我所杨红森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十分出色,于是特意前来委托杨红森律师为高某辩护。杨红森律师详细查阅案件卷宗后,建议高某家属主动赔偿三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谅解书;同时前往高某就读院校开在校证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所犯罪行仅负部分刑事责任;

  高某系初犯,此次犯罪事出有因,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

  高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高某为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

  综上,请求法院对高某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处高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对扣押在案的三部手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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