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2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被告邹某父母到成都照顾怀孕的邹某。同年4月11日,被害人申某因琐事与邹某父母发生口角并抓扯,邹某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申某的头部等处砍伤。随后邹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医疗救护电话,并在家中等待民警。经鉴定,申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律师点评】
杨红森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收集对邹某有利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案为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量刑时应当酌情考量;
邹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邹某从宽判处并适用缓刑。
在本案当中,邹某在遇到家庭琐事时,采取了极为不理智的私力救济途径,最终造成申某轻伤结果,已然触犯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在事后,邹某主动采取了救济措施,防止产生更为恶劣的后果,同时主动投案自首,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后果。经过诸多努力,杨红森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得到缓刑,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律师建议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应尽量采用公力救济的途径,在采取自我保护过程中不要擅自对不法侵害者实施过度打击,应在保证自身安全后,及时寻求相关部门帮助。当然,在发生于本案类似的情形后,也不要心怀侥幸,应当主动的采取救济措施,减小自己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这样也能减轻自己所负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