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我所杨红森律师成功辩护,使其获轻刑

2019-08-19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9日凌晨,王某某来到其层暂住的某小区,并采取攀爬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一住户家中,盗走被害人蔡某甲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人民币200元以及一串钥匙、一张小区门禁卡。

  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王某某再次来到该小区,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某住户家中,盗走被好人蔡某乙所有的一台电脑主机及人民币90余元。

  2012年9月28日凌晨,王某某第三次来到上述小区,仍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到该小区某住户家中,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所有的一部酷派牌N9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26元)以及人民币500元。王某某被罗某某及其亲属发现并当场挡获,随后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律师点评】

  案发后,由于王某某的情况符合指定辩护,经相关机关指定我所杨红森律师为其辩护。杨红森律师接受指定后,通过会见王某某,查阅卷宗材料,在充分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和证据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王某某在第三次犯罪时的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回,较少了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2、王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其认罪填对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电话:028-60107883

邮箱:xitonglawyers@163.co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吉泰三路8号新希望国际C座1205

西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7030559号-2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