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我所杨红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使其获轻刑

2019-08-23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9日,严某在某小区将1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3.38g,经检查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同日21时许,严某在一KTV门口将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22g,经检查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公安机关将严某带回其所在的KTV包间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货1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6.26g,经检查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凌晨3时,严某带公安民警前往其暂住处搜查,公安民警从该处上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33.73g,经检查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严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徐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2013年12月13日,严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通过电话联系徐某,向徐某购买50g冰毒,约其将毒品送至严某暂住处进行交易。同日徐某携带毒品进入严某暂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后经公安机关查证严某于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

  【律师点评】

  案发后,严某家属前往我所进行法律咨询,杨红森律师亲自接待严某家属并初步向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给出意见,严某家属听后非常满意,当场委托杨律师为严某辩护。杨红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严某,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程,经过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严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严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3、严某有吸食毒品的情节,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查明的实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立功的事实查明,采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终判决如下:

  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严某违法所得的赌资一千元及扣押的赌资五百元予以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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