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纠纷,我所冯嫕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成功,保护其合法权益

2019-08-22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于2014与被告B公司签订《某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某处工程项目分项承包给A公司,A公司向B公司缴纳100000元作为工程保证金,该笔费用于工程验收后全额退还。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收结算,确认完成工程总价为792695元。但B公司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尚有342695元工程款未支付。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仍未履行付款等义务。

  【律师点评】

  A公司负责人因此事前来我所进行法律咨询。我所冯嫕律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并查阅了A公司提供的相应资料后,理清整个案件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完整的诉讼方案,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342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137元;

  请求判令B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7627元;

  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调解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自认被告已在起诉前退还了100000元工程保证金,放弃了第2项诉讼请求。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

  1、B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10000元(含质保金);

  2、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A公司的首款账户信息;

  3、A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B公司补充开具正规发票,总计开票金额为660000元;

  4、A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3元,A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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