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我所杨红森律师为其代理成功,使其获缓刑

2019-08-20

  【案情简介】

  罗某某系A公司总经理,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面负责该公司事务。2010年,罗某某为使A公司获得某宗土地(系抵押于某银行与B公司经济纠纷执行案,于2003年执行中止)的使用权,通过其亲家刘某某向世人某局局长的何某某咨询如何恢复执行该快土地,并向何某某表达了希望能够帮助其竞拍获得该快土地的意愿。后和某某指定时任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彭某某承办该案,并指示其在执行时帮助A公司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罗某某向彭某某表示事成后会作感谢。2011年4月初,在该宗土地恢复执行过程中,和某某与彭某某分别利用自己自职务便利,在皮评估是给评估人员打招呼,要求其评估时将该宗土地价值评低,使评估结果有利于A公司,在拍卖阶段给拍卖公司打招呼,要求在拍卖时照顾A公司。拍卖报名前,彭某某又建议罗某某组织其他人员来围拍,增加竞拍成功的可能性,罗某某遂组织邻居王某帮忙围拍。后A公司成功竞拍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事后,罗某某将一张存有2万元的银行卡送给彭某某,并称这是给和某某、彭某某的感谢费。彭某某将20万元取出,分给和某某10万元。

  在反贪局对相关拍卖公司进行初查的过程当中,将罗某某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罗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

  【律师点评】

  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前来我所找到杨红森律师,希望能够得到杨律师的帮助,成为其辩护律师。杨律师先向罗某某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给出初步的法律意见。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查阅案件卷宗,最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罗某某在追送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单位行贿行为,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罗某某此前无任何违反犯罪记录,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A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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