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杨红森律师成功为一起涉嫌非法经营案当事人争得缓刑

2019-08-20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底,王某同母某某、苟某某、杨某某协商并达成由母某某、苟某某、杨某某向王某缴纳50万元保证金,由王某委托母某某等人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点,双方商定每手交易收取350元手续费,其中王某收取132元,母某某等三人收取218元,并由苟某某的驾驶员王某甲在商定的合同文本上签上王某甲的名字。母某某等三人每人投资22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保证金,16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及日常开支。其中王某甲负责与王某公司交易对接及账务管理;王某委派其公司成员吴某某驻股指期货交易点负责技术指导,并以每台500元的价格为母某某等三人代购9台“股指期货快捷下单机”作为股指起锅交易机。

  王某为股指期货交易点提供“众期软件”胚子进行交易,客户每手最低出资1万元,挡客户出资额跌至3800元时,“众期软件”会自动平仓。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案发时止,盖浇一点共完成交易1796手,总交易额为2007564.4元,收取手续费共628600元,王某获得手续费237072元,母某某等三人获取手续费391528元,除去用于支付“股指期货快捷下单机”价款4500元,所余387028元被母某某等三人平分。公诉机关以王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点评】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王某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我所杨红森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特前往进行法律咨询。杨红森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向王某讲解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就了解到的情况提出大致的方案,王某对此非常满意,遂决定委托杨红森律师为其辩护人。杨红森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件卷宗,并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递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针对交易的总额,辩护人认为应当以实际向社会其他公众非法经营的数额计算,被告人自己利用品台进行了期货交易不应当计算为交易数额;

  起诉书中针对王某非法获益的数额指控有误,王某收取的手续费应当按照每手5元计算,王某已经将非法所得主动退还;

  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王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客观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回自己的非法所得;

  综上,请求法院对王某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经庭审查明,本案涉案金额为1718450元;王某收取的手续费有其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且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某收取132元手续费,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1、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2、侦察机关扣押的王某的违法所得898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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